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洗冤集录

信息来源:国医小镇发布时间:2018/6/5

原序

狱事莫重于大辟,大辟莫重于初情,初情莫重于检验。盖死生出入之权舆,幽枉屈伸之机括,于是乎决。法中所以通着今佐理据者,谨之至也。年来州县,悉以委之初官,付之右选,更历未深,骤然尝试,重以仵作之欺伪,吏胥之奸巧,虚幻变化,茫不可诘。纵有敏者,一心两目亦无所用其智,而况遥望而弗亲,掩鼻而不屑者哉。慈四叨臬寄,他无寸长,独于狱案,审之又审,不敢萌一毫慢易心;若灼然知其为欺,则亟与驳下,或疑信未决,必反下覆深思,惟恐率然而行,死者虚被涝漉。每念狱情之失,多起于发端之着;定验之误,皆原于历试之涉。遂博采近世所传诸书,自《内恕录》以下凡数家,会而粹之,厘而正之,增以己见,总为一编,名曰《洗冤集录》,刊于湖南宪治;示我同寅,使得参验互考。如医师讨论古法,脉络表里先已洞澈,一旦按此以施针砭,发无不中,则其洗冤泽物,当与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。

淳丁未嘉平节前十日,朝散大夫,新除直秘阁、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参议官宋慈

贤士大夫或有得于见闻及亲所历涉出于此集之外者,切望片纸录赐,以广未备。慈拜禀

一·条令

诸尸应验而不验;(初覆同)或受差过两时不发;(遇夜不计,下条准此)或不亲临视;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;或定而不当,(谓以非理死为病死,因头伤为胁伤之类)各以违制论。即凭验状致罪已出入者,不在自首觉举之例。其事状难明,定而失当者,杖一百。吏人、行人一等科罪。

诸被差验覆,非系经隔日久,而辄称尸坏不验者,坐以应验不验之罪。(淳详定)诸验尸,报到过两时不请官者;请官违法,或受请违法而不言;或牒至应受而不受;或初覆检官吏、行人相见及漏露所验事状者,各杖一百。(若验讫,不当日内申所属者,准此)诸县,承他处官司请官验尸,有官可那而称阙,若阙官而不具事因申牒,或探伺牒至而托故在假避免者,各以违制论。

诸行人因验尸受财,根据公人法。

诸检覆之类应差官者,差无亲嫌干碍之人。

诸命官所任处有任满赏者,不得差出,应副检验尸者听差。

诸验尸,州差司理参军,(本院囚别差官,或止有司理一院,准此)县差尉。县尉阙,即以次差簿、丞。(县丞不得出本县界)监当官皆阙者,县令前去。若过十里,或验本县囚,牒最近县。其郭下县皆申州。应覆验者,并于差初验(官)日先次申牒差官,应牒最近县,而百里内无县者,听就近牒巡检或都巡检。(内覆检应止牒本县官,而独员者准此,[并]谓非见出巡捕者。)诸监当官出城验尸者,县差手力五人当直。

诸死人未死前,无缌麻以上亲在死所,(若禁囚责出十日内及部送者同)并差官验尸。(人力、女使经取口词者,差公人)囚及非理致死者,仍覆验,验覆讫,即为收瘗。(仍差人监视,亲戚收瘗者付之)若知有亲戚在他所者,仍报知。

诸尸应覆验者,在州申州;在县,于受牒时,牒尸所最近县。(状牒内各不得具致死之因)相去百里以上而远于本县者,止牒本县官。(独员即牒他县)诸请官验尸者,不得越黄河江湖,(江河谓无桥梁,湖谓水涨不可渡者)及牒独员县。(郭下县听牒,牒至即申州,差官前去)诸验尸,应牒近县,而牒远县者,牒至亦受,验毕,申所属。

诸尸应牒邻近县验覆,而合请官在别县,若百里外,或在病假,(不妨本职非)无官可那者,受牒县当日具事因,(在假者,具日时)保明申本州及提点刑狱司,并报元牒官司,仍牒以次县。

诸初、覆检尸格目,提点刑狱司根据式印造。每副初、覆各三纸,以千字文为号,凿定给下州县。遇检验,即以三纸先从州县填讫,付被差官。候检验讫,从实填写,一申州县,一付被害之家,(无即缴回本司)一具日时字号入急递,径申本司点检。(遇有第三次[以]后检验准此)诸因病死(谓非在囚禁及部送者)应验尸,而同居缌麻以上亲,或异居大功以上亲至死所,而愿免者,听。若僧道有法眷,童行有本师,未死前在死所,而寺观主首保明各无他故者,亦免。其僧道虽无法眷,但有主首或徒众保明者,准此。

诸命官因病亡,(谓非在禁及部送者)若经责口词;或因卒病,而所居处有寺观主首,或店户及邻居,并地分合干人保明无他故者,官司审察,听免检验。

诸县令、丞、簿虽应差出,须当留一员在县。(非时俱阙,州郡差官权)诸称违制论者,不以失论。(《刑统·制》曰∶谓奉制有所施行而违者,徒二年。若非故违而失错旨意者杖一百)。

诸监临主司受财枉法二十匹,无禄者二十五匹,绞。若罪至流,及不枉法,赃五十匹,配本城。

诸以毒物自服,或与人服,而诬告人,罪不至死者,配千里。若服毒人已死,而知情诬告人者,并许人捕捉,赏钱五十贯。

诸缌麻以上亲因病死,辄以他故诬人者,根据诬告法,(谓言殴死之类,致官司信凭以经检验者)不以论,仍不在引虚减等之例。即缌麻以上亲自相诬告,及人力、女使病死,其亲辄以他故诬告主家者,准此。(尊长诬告卑幼,赎减等,自根据本法)诸(有)诈病及死、伤,受使检验不实者,各根据所欺减一等。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,以故入人罪论。(《刑统·议》曰∶上条诈疾病者,杖一百。检验不实同诈妄,减一等,杖九十)诸尸虽经验,而系妄指他尸告论,致官司信凭推鞠,根据诬告法。即亲属至死所妄认者,杖八十。被诬人在禁致死者,加三等。若官司妄勘者,根据入人罪法。

《刑统·疏》∶以他物殴人者,杖六十。(见血为伤,非手足者,其余皆为他物,即兵不用刃亦是)《申明刑统》∶以靴鞋踢人伤,从官司验定∶坚硬,即从他物;若不坚硬,即难作他物例。

诸保辜者,手足(殴伤人)限十日,[以]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,以刃及汤火[伤人者]三十日。(折目)折跌肢体及破骨者(三)[五]十日。限内死者,各根据杀人论。诸啮人者,各根据他物法。辜内堕胎者,堕后别保三十日,仍通本殴伤限,不得过五十日。其在限外,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,各根据本殴伤法。(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。假殴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,因风致死之类,仍根据杀人论。若不因头疮得风而死,是为他故,各根据本殴伤法)干道六年,[八月十六日]尚书省(此[批]状州县检验之官,并差文官,如有阙官去处,覆检官方差右选。

本所看详∶检验之官自合根据法差文臣。如边远小县,委的阙文臣处,覆检官权差识字武臣。

今声说照用。

嘉定十六年二月十八日臣僚奏∶检验不定要害致命之因,法至严矣。而检覆失实,则为觉举,遂以苟免。欲睿旨下刑部看详,颁示遵用。刑寺长贰详议∶检验不当,觉举自有见行条法;今检验不实,则乃为觉举,遂以苟免。今看详命官检验不实或失当,不许用觉举原免。余并依旧法施行。奉圣旨根据。


二·检覆总说上

凡验官多是差厅子、虞候,或以亲随作公人、家人各目前去,追集邻人、保伍,呼为先牌,打路排保,打草踏路,先驰看尸之类,皆是搔扰乡众,此害最深,切须戒忌。

凡检验承牒之后,不可接见在近官员、秀才、术人、僧道,以防奸欺及招词诉。仍未得凿定日时,于牒。前到地头,约度程限,方可书凿,庶免稽迟。仍约束行吏等人,不得少离官员,恐有乞觅。遇夜行吏须要勒令供状,方可止宿。

凡承牒检验,须要行凶人随行,差土着有家累、田产、无过犯节级、教头、部押公人看管。如到地头,勒令行凶人当面,对尸仔细检喝;勒行人、公吏对众邻保当面供状,不可下司,恐有过度走弄之弊。如未获行凶人,以邻保为众证。所有尸帐,初、覆官不可漏露。仍须是躬亲诣尸首地头,监行人检喝,免致出脱重伤处。

凡检官遇夜宿处,须问其家是与不是凶身血属亲戚,方可安歇,以别嫌疑。

凡血属入状乞免检,多是暗受凶身买和,套合公吏入状。检官切不可信凭,便与备申,或与缴回格目。虽得州县判下,明有公文照应,犹须审处。恐异时亲属争钱不平,必致生词,或致发觉,自亦例被,污秽难明。

凡行凶器杖,索之少缓,则奸囚之家藏匿移易,妆成疑狱,可以免死,干系甚重。初受差委,先当急急收索;若早出,官又可参照痕伤大小、阔狭,定验无差。

凡到检所,未要自向前,且于上风处坐定。略唤死人骨属,或地主,(湖南有地主他处无)竞主,审问事因了,点数干系人及邻保,应是合于检状着字人齐足。先令札下硬四至,始同人吏向前看验。若是自缢,切要看吊处及项上痕;更看系处尘土,曾与不曾移动?及系吊处高下,原踏甚处?是甚物上得去系处?更看垂下长短,项下绳带大小,对痕宽狭;细看是活套头、死套头?有单挂十字系,有缠绕系,各要看详。若是临高扑死,要看失脚处土痕踪迹高下。若是落水淹死,亦要看失脚处土痕高下,及量水浅深。

其余杀伤、病患、诸般非理死人,札四至了,但令扛HT明净处,且未用汤水酒醋,先干检一遍。仔细看脑后、顶心、头发内,恐有火烧钉子钉入骨内。(其血不出,亦不见痕损)更切点检眼睛、口、齿、舌、鼻、大小便二处,防有他物。然后用温水洗了,先使酒醋蘸纸,搭头面上、胸胁、两乳、脐腹、两肋间,更用衣服盖罨了,浇上酒醋,用荐席罨一时久,方检。不得信令行人只将酒醋泼过,痕损不出也。

三·检覆总说下

凡检验,不可信凭行人,须令将酒醋洗净,仔细查看。如烧死,口内有灰。溺死,腹胀,内有水。以衣物或湿纸搭口鼻上死,即腹干胀。若被人勒死,项下绳索交过,手指甲或抓损。若自缢,即脑后分八字,索子不交。绳在喉下,舌出;喉上,舌不出,切在详细。自余伤损致命,即无可疑。如有疑虑,即且捉贼。捉贼不获,犹是公过。若被人打杀,却作病死,后如获贼,不免深谴。

凡检验文本,不得作“皮破血出”。大凡皮破即血出,当云“皮微损有血出”。

凡定致命痕,虽小,当微广其分寸。定致命痕内骨折,即声说骨不折,不须言骨不折却重害也。(或行凶器杖未到,不可分毫增减,恐他日索到异同)凡伤处多,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。

凡聚众打人,最难定致命痕。如死人身上有两痕皆可致命,此两痕若是一人下手,则无害;若是两人,则一人偿命,一人不偿命。须是两痕内斟酌得最重者为致命。

凡官守,戒访外事。惟检验一事,若有大段疑难,须更广布耳目以合之,庶几无误。如斗殴限内身死,痕损不明;若有病色,曾使医人、师巫救治之类,即多因病患死。若不访问,则不知也。虽广布耳目,不可任一人,仍在善使之;不然,适足自误。

凡行凶人不得受他通吐,一例收人解送。待他到县通吐后,却勾追。恐手脚下人妄生事搔扰也。

凡初、覆检讫,血属、耆正副、邻人并责状看守尸首,切不可混同解官,徒使被扰。但解凶身、干证。若狱司要人,自会追呼。

凡检覆后,体访得行凶事因,不可见之公文者,面白长官,使知曲折,庶易勘鞠。

近年诸路宪司行下,每于初、覆检官内,就差一员兼体究。凡体究者,必须先唤集邻保,反复审问。如归一,则合款供;或见闻参差,则令各供一款。或并责行凶人供吐大略,一并缴申本县及宪司。县狱凭此审勘,宪司凭此详覆。或小有差互,皆受重责。簿、尉既无刑禁,邻里多已惊奔。若凭吏卒开口,即是私意。须是多方体访,务令参会归一。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,便以为信,及备三两纸供状,谓可塞责。况其中不识字者,多出吏人代书;其邻证内或又与凶身是亲故,及暗受买嘱符合者,不可不察。

随行人吏及合干人,多卖弄四邻,先期纵其走避,只捉远邻或老人、妇人及未成丁人塞责。(或不得已而用之,只可参互审问,终难凭以为实,全在斟酌)又有行凶人,恐要切干证人(真)〔直〕供,有所妨碍,故令藏匿;自以亲密人或地客、佃客出官,合套诬证,不可不知。

顽囚多不伏于格目内凶身下填写姓名、押字,公吏有所取受,反教令别撰名色,写作被诬或干连之类,欲乘此走弄出入。近江西宋提刑重定格目,申之朝省,添入被执人一项。若虚实未定者,不得已与之就下书填。其确然是实者,须勒令佥押于正行凶字下。不可姑息诡随,全在检验官自立定见。

四·疑难杂说上

凡验尸,不过刀刃杀伤与他物斗打、拳手殴击,或自缢、或勒杀、或投水、或被人溺杀、或病患数者致命而已。然有勒杀类乎自缢;溺死类乎投水;斗殴有在限内致命,而实因病患身死;人力、女使因被捶挞,在主家自害自缢之类。理有万端,并为疑难,临时审察,切勿轻易,差之毫厘,失之千里。

凡检验疑难尸首,如刃物所伤通过者,须看内外疮口∶大处为行刃处,小处为通过处。

如尸首烂,须看其原衣服,比伤着去处。

尸或覆卧,其右手有短刃物及竹头之类,自喉至脐下者,恐是酒醉撺倒,自压自伤。

如近有登高处或泥,须看身上有无财物、有无损动处,恐因取物失脚自伤之类。

检妇人,无伤损处,须看阴门,恐有自此入刀于腹内。离皮浅,则脐上下微有血沁,深则无。多是单独人、求食妇人。

如男子,须看顶心,恐有平头钉;粪门,恐有硬物自此入。多是同行人,因丈夫年老、妇人年少之类也。

凡尸在身无痕损,唯面色有青黯,或一边似肿,多是被人以物搭口鼻及罨捂杀。或者用手巾、布袋之类绞杀,不见痕,更看(顶),〔项〕上肉硬即是。切要(者),〔看〕手足有无击缚痕,舌上恐有嚼破痕,大小便二处恐有踏肿痕。若无此类,方看口内有无涎唾?喉间肿与不肿?如有涎及肿,恐患缠喉风死,宜详。

若多有人相斗殴了,各自分散。散后,或有去近江河、池塘边,洗头面上血、或取水吃,却为方相打了,尚困乏;或因醉相打后头旋,落水淹死。落水时尚活,其尸腹肚膨胀,十指甲内有沙泥,两手向前,验得只是落水淹死分明。其尸上有殴击痕损,更不可定作致命去处,但一一札上验状,只定作落水致命,最捷。缘打伤虽在要害处,尚有辜限,在法虽在辜限内及限外以他故死者,各根据本殴伤法。(注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者)今既是落水身死,则虽有痕伤,其实是以他故致死分明。曾有验官,为见头上伤损,却定作因打伤迷闷不觉,倒在水内;却将打伤处作致命,致招罪人翻异不绝。

更有相打散,乘高扑下卓死,亦然。但验失脚处高下,扑损痕瘢致命要害处,仍须根究曾见相打分散证佐人。

凡验因争斗致死,虽二主分明,而尸上并无痕损,何以定要害致命处?此必是被伤人旧有宿患、气疾,或者未争斗以前,先曾饮酒至醉,至争斗时有所触犯,致气绝而死也。如此者,多是肾子或一个或两个缩上不见,须用温醋汤蘸衣服或绵絮之类,罨一饭久,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小腹下,其肾子自下,即其验也。然后仔细看要害致命处。

昔有甲乙同行,乙有随身衣物,而甲欲谋取之。甲呼乙行,路至溪河,欲渡。中流,甲执乙就水而死,是无痕也。何以验之?先验其尸瘦劣、大小,十指甲各黑黯色,指甲及鼻孔内各有沙泥,胸前赤色,口唇青斑,腹肚胀。此乃乙劣而为甲之所执于水而致死也。当究甲之原情,须有赃证,以观此验,万无失一。

又有年老人,以手捂之,而气亦绝,是无痕而死也。

有一乡民,令外甥并邻人子,将锄头同开山种粟。经再宿不归,及往观焉,乃二人俱死在山。遂闻官。随身衣服并在,牒官验尸。验官到地头,见一尸在小茅舍外,后项骨断,头面各有刃伤痕;一尸在茅舍内,左项下、右脑后各有刃伤痕。在外者,众曰∶先被伤而死。

在内者,众曰∶后自刃而死。官司但以各有伤,别无财物,定两相并杀。一验官独曰∶“不然,若以情度情,作两相并杀而死,可矣;其舍内者,右脑后刃痕可疑,岂有自用刃于脑后者?手不便也。”不数日间,乃缉得一人,挟仇并杀两人。县案明,遂闻州,正极典。不然,二冤永无归矣。大凡相并杀,余痕无疑即可为检验。贵在精专,不可失误。

五·疑难杂说下

有检验被杀尸在路旁,始疑盗者杀之,及点检沿身衣物俱在,遍身镰刀砍伤十余处。检官曰∶盗只欲人死取财,今物在伤多,非冤雠而何?遂屏左右,呼其妻问曰∶“汝夫自来与甚人有冤雠最深?”应曰∶“夫自来与人无冤雠,只近日有某甲来做债,不得,曾有克期之言,然非冤雠深者。”检官默识其居。遂多差人,分头告示侧近居民∶“各家所有镰刀尽底将来,只今呈验;如有隐藏,必是杀人贼,当行根勘。”俄而,居民到镰刀七八十张,令布列地上。时方盛暑,内镰刀一张,蝇子飞集。检官指此镰刀问为谁者,忽有一人承当,乃是做债克期之人,就擒。讯问犹不伏,检官指刀令自看∶“众人镰刀无蝇子,今汝杀人,血腥气犹在,蝇子集聚,岂可隐耶?”左右环视者,失声叹服;而杀人者,叩首服罪。

昔有深池中溺死人,经久,事属大家因仇事发。体究官见皮肉尽无,惟髑髅、骸骨尚在,累委官不肯验。上司督责至数人,独一官员承当。即行就地检骨,先点检见得其他并无痕迹。乃取髑髅净洗,将净(热)汤瓶细细斟汤,灌从脑门穴入,看有无细泥沙屑自鼻窍中出,以此定是与不是生前溺水身死。盖生前落水,则因鼻息取气,吸入沙土,死后则无。

广右有凶徒,谋死小童行,而夺其所。发觉距行凶日已远,囚已招伏∶“打夺就推入水中。”尉司打捞,已得尸于下流,肉已溃尽,仅留骸骨,不可辨验,终未免疑其假合,未敢处断。后因阅案卷,见初检体究官缴到血属所供,称其弟原是龟胸而矮小。遂差官覆验,其胸果然,方敢定刑。

南方之民,每有小小争竞,便自尽其命,而谋赖人者多矣。先以榉树皮罨成痕损,死后如他物所伤。何以验之?但看其痕里面须深墨色,四边青赤,散成一痕,而无虚肿者,即是生前以榉树皮罨成也。盖人生即血脉流行,与榉相扶而成痕;(若以手按着,痕损处虚肿,即非榉皮所罨也)若死后以榉皮罨者,即苦无散远青赤色,只微有黑色,而按之不紧硬者,其痕为死后罨之也。盖人死后血脉不行,致榉不能施其效。更在审详原情,尸首痕损那边长短,能合他物大小,临时裁之,必无疏误。

凡有死尸肥壮,无痕损,不黄瘦,不得作病患死。又有尸首无痕损,只是黄瘦,亦不得据所见只作病患死检了。切须仔细验定因何致死,唯此等检验最误人也。

凡疑难检验,及两争之家稍有势力,须选惯熟仵作人、有行止畏谨守分贴司,并随马行,饮食水火,令人监之,少休以待其来。不如是,则私请行矣。假使验得甚实,吏或受赂,其事亦变。官吏获罪犹庶几,变动事情,枉致人命,事实重焉。

应检验死人,诸处伤损并无,不是病状,难为定验者,先须勒下骨肉次第等人状讫,然后剃除死人发髻,恐生前被人将刃物钉入囟门或脑中,杀害性命。

被残害死者,须检齿、舌、耳、鼻内,或手足、指甲中,有签刺算害之类。

凡检验尸首,指定作被打后服毒身死,及被打后自缢身死、被打后投水身死之类,最须见得亲切,方可如此申上。世间多有打死人后,以药灌入口中,诬以自服毒(药)〔者〕;亦有死后用绳吊起,假作生前自缢者;亦有死后推入水中,假作自投水者。一有差互,利害不小。今须仔细点检死人在身伤痕,如果不是要害致命去处,其自缢、投水及自服毒皆有可凭实迹,方可保明。

六·初检

告状切不可信,须是详细检验,务要从实。

有可任公吏使之察访,或有非理等说,且听来报,自更裁度。

戒左右人,不得卤莽。

初检,不得称尸首坏烂不任检验,并须指定要害致死之因。

凡初检时,如体问得是争斗分明,虽经多日,亦不得定作无凭检验,招上司问难。须仔细定当痕损致命去处。若委是经日久变动,方称尸首不任摆拨。

初检尸有无伤损讫,就验处,衬簟尸首在物上,复以物盖。候毕,周遭用灰印,记有若干枚,交与守尸弓手、耆正副、邻人看守,责状附案,交与覆检,免至被人残害伤损尸首也。若是疑难检验,仍不得远去,防覆检异同。

七·覆检

与前检无异,方可保明具申。万一致命处不明,痕损不同,如以药死作病死之类,不可概举。前检受弊,覆检者乌可不究心察之,恐有连累矣。

检得与前验些小不同,迁就改正;果有大段违戾,不可根据随。更再三审问干系等人,如众称可变,方据检得异同事理,供申;不可据己见便变易。

覆检,如尸经多日,头面胀,皮发脱落,唇口翻张,两眼迭出,蛆虫咂食,委实坏烂不通措手。若系刃伤、他物、拳手、足踢痕虚处,方可作无凭覆检状申。如是他物及刃伤骨损,宜冲洗仔细验之,即须于状内声说致命,岂可作无凭检验申上。

覆检官验讫,如无争论,方可给尸与亲属。无亲属者,责付本都埋瘗;勒令看守,不得火化及散落。如有争论,未可给尸;且掘一坑,就所簟物,HT尸安顿坑内,上以门扇盖,用土罨瘗作堆,周遭用灰印印记,防备后来官司再检覆。仍责看守状附案。

八·验尸

身上件数。正头面∶(有无髻子)发长、(若干)顶心、囟门、发际、额、两眉、两眼、(或开或闭,如闭,擘开验眼睛全与不全)鼻、(两鼻孔)口、(或开或闭)齿、舌、(如自缢,舌有无抵齿)颏、喉、胸、两乳、(妇人两奶膀)心腹、脐、小肚、玉茎、阴囊、(次后捻两肾子全与不全,妇人言产门,女子言阴门)两脚大腿、膝、两脚韧、两脚腕、两脚面、十指爪。

翻身∶脑后、乘枕、项、两胛、背、腰、两臀瓣、(有无杖痕)谷道、后腿、两曲、两腿肚、两脚跟、两脚板。

左侧∶左顶下、脑角、太阳穴、耳、面脸、颈、肩膊、肘、腕、臂、手、五指爪、(全与不全,或拳或不拳)曲腋、胁肋、胯外、膝外、HT、脚踝。

右侧亦如之。

四缝尸首须躬亲看验。顶心、囟门、两额角、两太阳、喉下、胸前、两乳、两胁肋、心、腹、脑后、乘枕、阴囊、谷道,并系要害致命之处。(妇人看阴门、两奶膀)于内若一处有痕损在要害或非致命,即令仵作指定喝起。

众约死人年几岁,临时须仔细看颜貌供写,或问血属尤真。

凡检尸,先令多烧苍术、皂角,方诣尸前。检毕,约三五步,令人将醋泼炭火上,行从上过,其秽气自然去矣。

多备葱、椒、盐、白梅,防其痕损不见处,借以拥罨。仍带一砂盆并捶,研上件物。

凡检覆,须在专一,不可避臭恶。切不可令仵作行人遮闭玉茎、产门之类,大有所误。仍仔细验头发内、谷道、产门内,虑有铁钉或他物在内。

检出致命要害处,方可押两争及知见亲属令见。切不可容令近前,恐损害尸体。

被伤处须仔细量长阔、深浅、小大,定致死之由。

仵作、行人受嘱,多以芮(一作茜)草投醋内,涂伤损处,痕皆不见。以甘草汁解之,则见。

人身本赤黑色,死后变动作青HT色,其痕未见。有可疑处,先将水洒湿,后将葱白拍碎令开,涂痕处,以醋蘸纸盖上,候一时久,除去,以水洗,其痕即见。

若尸上有数处青黑,将水滴放青黑处,是痕则硬,水住不流;不是痕处软,滴水便流去。

验尸并骨伤损处,痕迹未见,用糟醋泼罨尸首;于露天,以新油绢或明油雨伞覆欲见处,迎日隔伞看,痕即见。若阴雨,以热炭隔照,此良法也。或更隐而难见,以白梅捣烂,摊在欲见处,再拥罨看。犹未全见,再以白梅取肉,加葱、椒、盐、糟一处研,拍作饼子,火上煨,令极热,烙损处,下先用纸衬之,即见其损。

昔有二人斗殴,俄顷,一人仆地气绝,见证分明。及验出尸乃无痕损,检官甚挠。时方寒,忽思得计。遂令掘一坑,深二尺余,根据尸长短,以柴烧热得所,置尸坑内,以衣物覆之。良久,觉尸温,出尸。以酒醋泼纸贴,则致命痕伤遂出。

拥罨检讫。仵作、行人喝四缝尸首,谓∶尸仰卧。自头喝∶顶心、囟门全,额全,两额角全,两太阳全,两眼、两眉、两耳、两腮、两肩并全,胸、心、脐、腹全,阴肾全,(妇人云产门全,女人云阴门全)两髀、腰、膝、两HT、两脚面、十指爪并全。

左手臂、肘、腕并指甲全,左肋并胁全,左腰胯及左腿脚并全。

右亦如之。

翻转尸∶脑后、乘枕全,两耳后、发际连项全,两背胛连脊全,两腰眼、两臀并谷道全,两腿,两后、两腿肚、两脚跟、两脚心并全。

九·妇人

凡验妇人,不可羞避。

若是处女,札四至讫,HT出光明平稳处。先令坐婆剪去中指甲,用绵札。先勒死人母亲及血属并邻妇二三人同看,验是与不是处女。令坐婆以所剪甲指头入阴门内,有黯血出是,无即非。

若妇人有胎孕不明致死者,勒坐婆验腹内委实有无胎孕。如有孕,心下至肚脐以手拍之,坚如铁石,无即软。

若无身孕,又无痕损,勒坐婆定验产门内,恐有他物。

有孕妇人被杀,或因产子不下体死,尸经埋地窖,至检时,却有死孩儿。推详其故,盖尸埋顿地窖,因地水火风吹死人,尸首胀满,骨节缝开,故逐出腹内胎孕。孩子亦有脐带之类,皆在尸脚下。产门有血水、恶物流出。

若富人家女使,先量死处四至了,便扛出大路上,检验有无痕损,令众人见,以避嫌

附·小儿尸并胞胎

有因争斗因而杀子谋人者,将子手足捉定,用脚跟于喉下踏死。只令仵作、行人以手按其喉,必塌,可验真伪。

凡定当小儿骸骨,即云∶十二、三岁小儿。若驳问∶如何不定是男是女?即解云∶某当初只指定十二、三岁小儿,即不曾说是男是女,盖律称儿,不定作儿是男女也。

堕胎者,准律∶未成形像,杖一百;堕胎者,徒三年。律云∶堕,谓打而落。谓胎子落者,按《五藏神论》∶怀胎一月如白露,二月如桃花;三月男女分;四月形像具;五月筋骨十月满足。

若验得未成形像,只验所堕胎作血肉一片或一块。若经日坏烂,多化为水。若所堕胎已成形像者,谓头脑、口、眼、耳、鼻、手、脚、指甲等全者,亦有脐带之类。令收生婆定验月数,定成人形或未成形,责状在案。

堕胎儿在母腹内被惊后死,胎下者,衣胞紫黑色,血荫软弱;生下腹外死者,其尸淡红赤,无紫黑色及胞衣白。

十·四时变动

春三月∶尸经两三日,口、鼻、肚皮、两胁、胸前肉色微青;经十日,则鼻、耳内有恶汁流出,(匹缝切,胀臭也)胀;肥人如此,久患瘦劣人,半月后方有此证。

夏三月∶尸经一两日,先从面上、肚皮、两胁、胸前肉色变动;经三日,口鼻内汁流、蛆出,遍身胀,口唇翻,皮肤脱烂,胗起;经四、五日,发落。

暑月罨尸,损处浮皮多白,不损处却青黑,不见的实痕。设若避臭秽,据见在检过,往往误事。稍或疑处,浮皮须令剥去,如有伤损,底下血分明。

更有暑月九窍内未有蛆虫,却于太阳穴、发际内、两胁、腹内先有蛆出,必此处有损。

秋三月∶尸经二、三日,亦先从面上、肚皮、两胁、胸前肉色变动;经四、五日,口鼻内汁流、蛆出,遍身胀,口唇翻,胗起;经六、七日,发落。

冬三月∶尸经四、五日,身体肉色黄紧,微变;经半月以后,先从面上、口、鼻、两胁、胸前变动。

或按在湿地,用荐席裹(角埋瘗)〔着〕,其尸卒难变动。更详月头、月尾,按春秋节气定之。

盛热∶尸首经一日,即皮肉变动,作青黯色,有气息;经三、四日,皮肉渐坏、尸胀、蛆出、口鼻汁流、头发渐落。

盛寒五日,如盛热一日时;半月,如盛热三、四日时。

春秋气候平和,两、三日可比夏一日;八、九日可比夏三、四日。

然人有肥瘦、老少。肥少者易坏,瘦老者难坏。

又南北气候不同,山内寒暄不常,更在临时通变审察。

十一·洗罨

宜多备糟醋。衬尸纸惟有藤连纸、白抄纸可用;若竹纸,见盐、醋多烂,恐侵损尸体HT尸于平稳、光明地上,先检验一遍,用水冲洗。次皂角洗涤尸垢腻,又以水冲荡洁净。(洗时下用门扇、簟席衬,不惹尘土)洗了,如法用糟醋拥罨尸首,仍以死人衣物尽盖,用煮醋淋,又以荐席罨一时久。候尸体透软,即去盖物,以水冲去糟醋,方验。不得信行人说,只将酒醋泼过,痕损不出。

初春与冬月,宜热煮醋及炒糟令热。仲春与残秋宜微热。夏秋之内,糟醋微热,以天气炎热,恐伤皮肉。秋将深,则用热,尸左右手、肋相去三、四尺,加火,以气候差凉。冬雪寒凛,尸首僵冻,糟醋虽极热,被衣重叠,拥罨亦不得尸体透软。当掘坑,长阔于尸,深三尺,取炭及木柴遍铺坑内,以火烧令通红。多以醋沃之,气勃勃然,方连拥罨法物衬簟,HT尸置于坑内。仍用衣被覆盖,再用热醋淋遍。坑两边相去二、三尺,复以火烘。

约透,去火,移尸出验。冬残春初,不必掘坑,只用火烘两边,看节候详度。

湖南风俗,检死人皆于尸傍开一深坑,用火烧红,去火,入尸在坑内。泼上糟醋,又四面用火逼良久,扛出尸。或行凶人争痕损,或死人骨属相争不肯认,至于有三四次扛入火坑重检者。人尸至三四次经火,肉色皆焦赤,痕损愈不分明,行吏因此为奸。未至一两月间,肉皆溃烂。及其家有论诉,差到聚检官时已是数月,止有骨殖,肉上痕损并不得而知。火坑法独湖南如此,守官者宜知之。

十二·验未埋瘗尸首

未埋尸首,或在屋内地上,或床上,或屋前后露天地上,或在山岭、溪涧、草木上,并先打量顿尸所在,四至高低,所离某处若干?在溪涧之内,上去山脚或岸几许?系何人地上?地名甚处?若屋内,系在何处?及上下有无物色盖簟?讫,方可HT尸出验。

先剥脱在身衣服或妇人首饰,自头上至鞋袜逐一抄札,或者随身行李,亦命名件。

讫,且以温水洗尸一遍(了),〔乃〕验。未要便用酒醋。

剥烂衣服洗了,先看其尸有无军号?或额角、面脸上所刺大小字体,计几行或几字?是何军人?若系配隶人,所配隶何州?军字亦须计行数。如经刺环,或方或圆?或在手背、项上?亦计几个。内是刺字或环子?曾艾灸或用药取?痕迹黯滥,及成疤瘢,可取竹削一篦子,于灸处挞之,可见。

辨验色目人讫,即看死人身上甚处有雕青、有灸瘢;系新旧疮疤?有无脓血?计共几个?及新旧官杖疮疤,或背或臀;并新旧荆杖子痕,或腿或脚底;甚处有旧疮疖瘢?甚处是见患?须量见分寸;及何处有黯记之类,尽行声说。如无,亦开写。

打量尸首身长若干?发长若干?年颜若干?

十三·验坟内及屋下攒殡尸

先验坟系何人地上?地名甚处?土堆一个,量高及长阔,并各计若干尺寸,及尸现攒殡在何人屋下?亦如前量之。

次看尸头脚所向,谓如头东脚西之类;头离某处若干,脚离某处若干。左右亦如之。对众爬开浮土,或取去攒砖,看其尸用何物盛簟,谓∶棺木有无漆饰?席有无沿〔〕及簟之类。舁出开拆,取尸于光明处地上验之。

十四·验坏烂尸

若避臭秽,不亲临,往往误事。

尸首变动,臭不可近,当烧苍术、皂角辟之;用麻油涂鼻,或作纸摅子油,塞两鼻孔;仍以生姜小块置口内。遇检,切用猛闭口。恐秽气冲入。

量札四至讫,用水冲去蛆虫、秽污,皮肉干净方可验。未须用糟醋,频令新汲水,浇尸首四面。

尸首坏烂,被打或刃伤处痕损,皮肉作赤色,深重作青黑色,贴骨不坏,虫不能食。

原标题:洗冤集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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